2012年9月8日

强奸案的刑法被强奸


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与八十年代,凡是被控强奸罪,罪名一旦成立,大部份会被判坐牢三年,鞭笞六下!有个时期,三年六鞭成了强奸罪的代名词。

强奸罪是触犯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376条文,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高达20年,并且可以另加罚款,或鞭笞。在第375条文下,不论受害者同意与否,凡是与14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,都属强奸。

这是沿用大英帝国的习惯法,根深蒂固。但是,太阳底下无鲜事,甚麽都能的马来西亚,最近就颠覆了几百年来的传统,竟然陆续发生强奸案被告获判守行的事件,而且,受害者都是14岁以下的少女。

原来,只要是初犯、只要是年轻、只要与警方合作、只要有悔意、只要是前途光明、只要是你情我愿,都可以获得网开一面,予于轻判,法律不外乎人情,真是诠译到淋漓尽致。

新闻从业员形容强奸犯时,喜欢用的字眼有“衣冠禽兽”,如果强奸可以这样来判决,那麽,从今往后,报道强暴新闻时,就不能随心所欲的给疑犯戴上“衣冠禽兽”的形容词,而是要改用前途光明的强奸犯,真是匪夷所思。

年轻的强奸犯如果被判入狱,是毁了他的前途。如果这个论点能成立,所有年轻的罪犯,无抢是奸抢杀、偷拐骗、吸毒走私,都应该判守判,以免毁了他 的前程。以前,乡绅土霸仗势欺人,现在,在马来西亚,竟然可以仗着年轻而胡作非为。

中国的官二代要仗着“我爸爸是李刚”才可乱来,马来西亚,只要年轻就行。单是这个卖点,就足以吸引数之不尽的官二代、富二代来参加“马来西亚,我的第二家园计划”。

强奸案的刑法被强奸了,这些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的强奸犯是否真的能够逍遥法外,还要是律政署是否愿意维护法律的尊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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